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家優勢和學術優勢,推動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更好地為學校服務🧑🧒🧒,根據上級政策規定,集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並重,推動構建富有特色的哲學社會科學體系,促進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
第三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應當突出戰略性、前瞻性🧊、應用性和對策性研究🚵🏼🦸🏽♂️,優先支持學校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加強對具有河南特色和優勢的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重視基礎理論和新興交叉學科研究。
第四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實行兩級管理體制。學校社會科學處具體負責全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校各杏宇受社會科學處委托,協助做好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申報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面向全校,公開申報,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二章 項目與選題
第六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設立重大招標項目、一般項目(含規劃項目、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專項任務項目)等項目類型。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類型根據社會發展變化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不同類型項目的資助領域和範圍各有側重。
第七條 重大招標項目是指,以課題組為依托👨🏽,以解決學校建設與發展過程中具有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以及哲學社會科學基礎學科領域重大問題為研究內容的項目🛀🏽。選題由學校面向全校征集🧑🏻🌾、面向全校招標。
第八條 一般項目包含規劃項目、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專項任務項目。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類型根據社會發展變化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不同類型項目的資助領域和範圍各有側重。
規劃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理論創新和學術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基礎研究,以及對推動社會發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專題性應用研究👆🏼。
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專項是指為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設立的項目。
第九條 學校通過項目選題明確優先支持的研究領域和範圍。應用對策類選題側重學校科學決策急需研究的重大現實問題,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基礎理論類選題側重對弘揚民族精神👩🏽🎤、傳承中華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問題,力求具有原創性和開拓性🤸🏻♂️🥊。
第十條 項目選題的確定,由學校社會科學處組織,通過向全校公開征集的形式,多方征詢,研討論證,匯總整理,並報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學術委員會審定🍽。項目選題主要以《課題指南》或申報通知的形式發布。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一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自《課題指南》或申報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報🎴,具體受理期限以當年發布時規定的期限為准🫳🏼。
第十二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申請人應當是項目組的負責人,項目組只設一名負責人,負責人應當是項目的實際組織者和指導者,並擔負實質性研究任務。
(三)申請人當年只能申請一項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且不能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的申請🧛♂️🧥。
(四)在研的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以及當年結項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當年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
(五)申請人與項目組主要成員應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時間保證,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研信譽。
(六)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招標項目申報資格除上述1-5外🙏,還應同時具備🎇:高校在編在崗教授和主持完成過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教學科研人員均可申報😎。離退休教師🌎、學校非在編人員可以作為研究人員參加課題組🚵🏽,但不作為主持人申報;申請人對所申報課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相關科研成果🚣。課題組在相關領域應具有較雄厚的研究實力和實踐經驗🙇🏽♀️,有相應合理的學術梯隊,提倡並鼓勵吸收實際工作部門的人員參加課題組。
(七)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申報資格除上述1-5外,還應同時具備🧑🏿🤸♀️:申請人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否則,須由兩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應當根據《課題指南》或申報通知的要求確定研究課題,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研究優勢和學術積累自主確定研究課題。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應如實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申請書》👆🏻,其所在單位負責對項目申請人申報資格的審查和《項目申請書》的技術審核💁🏽♀️,並承擔信譽保證,對合格的《項目申請書》簽章後報至社會科學處⚈。
第十五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評審堅持客觀↔️、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六條 學校社會科學處負責按下列程序組織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的評審🐙:
(一)資格審查🧑🏽🦳🩵。按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內容進行,合格者進入初評。
(二)通訊初評☠️。將申報材料分送若幹名同行專家進行匿名評審🦢。評審專家依據統一制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寫出評審意見並打分。社會科學處根據評審意見和分值,按當年立項規模、申報項目總數確定入圍比例,依分數高低順序,擇優推選出參加會議評審的項目🫂。
(三)會議評審👮🏼♂️。學科評審組經初選,提出建議立項名單,在評審專家全體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擬立項項目⛑。投票表決時,到會專家須超過全體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擬立項項目在立項指標內按得票多少確定🏗,且得票數須超過全體到會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通過🔐。擬立項項目,由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委員會簽署意見❓。
(四)複核公示。學校社會科學處對會議評審結果進行複核,並將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內🈁,凡對擬立項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社會科學處提出實名書面意見。社會科學處經調查核實予以回複。
第十七條 學校對擬立項項目行使最終審批權。批准立項的👨🦽➡️,由學校社會科學處向項目申請人下達《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立項通知書》🧑🏿🎨,立項時間從立項通知書發出之日計算🤟🏻。
第十八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學科評審組秘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學科評審組秘書👨🏼🎨、工作人員是申請人的近親屬,或與申請人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系🧑🏻🦯;
(二)評審專家☸️、學科評審組秘書申請本年度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
學校社會科學處根據申請🔽,經審查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做出回避決定。
申請人可以向學校社會科學處提出不超過3名回避專家名單,社會科學處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根據實際情況應當予以考慮。
第四章 資助與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經費支出預算使用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及所在杏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資助經費。資助經費使用按照《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華水政〔2017〕151號)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社會科學處和項目負責人所在杏宇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社會科學處對項目研究執行情況、經費使用等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並及時通報情況。
項目負責人所在杏宇應當將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納入本杏宇的科研工作計劃,建立專門檔案🛋👲🏿,強化過程管理,對在研項目實施檢查、監督,並為研究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自我管理🧑🏻✈️,自覺接受各級監督和檢查🫰🏻,組織項目組成員按計劃進度和質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第二十一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檢查項目的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項目負責人所在杏宇應當認真組織開展項目檢查工作,在檢查的基礎上,對當年在研項目進展情況和已完成項目情況撰寫年度檢查報告,于當年12月底前送社會科學處🔡。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並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表》,經所在杏宇同意💆,報學校社會科學處審批: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成員😻🧨;
(二)改變項目名稱🥍;
(三)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四)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六)不能按時完成需要延期;
(七)中止項目協議;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三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實施中💁♀️,因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項目延期。研究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申請項目延期,項目負責人須在資助期滿2個月前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杏宇審核後報學校社會科學處審批。
第五章 鑒定與結項
第二十四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招標項目最終成果應當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項目研究周期為 2-3 年,期滿完成後,由首席專家填寫《結項審批書》,報學校社會科學處和財務處審核蓋章後,連同最終成果報社會科學處。經專家及相關部門鑒定、審核,達到要求的🛐📷,予以結項🚓,撥付第二批經費。
(二)最終成果應同時具有🙅🏿♀️:1.正式出版學術著作 1 部,或公開發表學術論文 2 篇(至少 1 篇發表在 SSCI👨🏽🦱、A&HCI、CSSCI 來源期刊,1 篇發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所有成果須在顯著位置注明“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招標項目”字樣🧜🏿♀️,未標注者不予承認。2.撰寫研究報告,提供查新證明原件。
(三)研究周期屆滿達不到上述要求,按撤銷項目處理,追回經費並予以通報🙍🏼♀️,其首席專家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和承擔重大項目。
第二十五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最終成果應當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研究報告:1萬字以上,提供查新證明原件;
(二)系列論文👈🏼👗:在公開學術刊物發表1篇(含)以上💇🏻♂️,項目負責人為第一作者須有2篇;
(三)專著🧏🏻♀️:10萬字以上🔮。
第二十六條 項目最終成果按下列要求裝訂🤌🏽:
(一)成果形式為研究報告的🧼,應將成果裝訂成冊🤵🏽,順序為封面、目錄、摘要👌🏿、正文🏇🏻;
(二)成果形式為系列論文的,應將發表論文的刊物封面和論文複印、裝訂成冊;
(三)成果形式為專著的,應將書稿打印並裝訂。結項後出版。
以上最終成果應用A4紙打印,正文用4號宋體字🙄🤴🏿。
第二十七條 任何一種形式的成果👨👧👧,報送時均應在封面左上方注明:XXXX年度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和項目編號。
第二十八條 項目結項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填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鑒定結項審批書》,一式2份,成果簡介2份,最終成果4套(1份實名、3份匿名),文本複制檢測報告1份,同時將成果簡介和最終成果電子版(word文檔),一並報送所在杏宇申請結項。
(二)各杏宇審查結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簽署單位意見,記錄留存該結項材料的簡要信息後📤,將全部結項材料報送學校社會科學處申請結項。
(三)社會科學處接到結項材料後,對提交的最終成果和文本複制檢測報告進行審查,最終成果須符合批准的設計內容和形式,研究成果去除本人及項目組成員已發表文獻複制比不超過20%。審查不通過者不予結項。
(四)審查通過的,社會科學處將最終成果交與鑒定專家進行鑒定🧑🏿🦰。
(五)社會科學處匯總鑒定意見,計算分值,確定成果等級。項目成果鑒定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平均分85分(含)以上者為“優秀”等級,平均分75分(含)以上者為“良好”等級,平均分6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等級🚕,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等級。
(六)凡成果鑒定等級為“合格”以上的👩🏼🦱,頒發《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結項證書》,並在結項證書中注明鑒定等級🥚。項目鑒定等級為“不合格”的,允許項目組在6個月內對成果進行修改,並由社會科學處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通過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重新鑒定仍不能通過的,予以撤項並追回經費🦏。
第二十九條 學校社會科學處應當將項目成果鑒定結果通過學校網站予以公布😜🫛,並通報項目負責人所在杏宇或部門。
第三十條 學校社會科學處、各項目組和項目負責人所在杏宇,應當積極向社會廣泛宣傳項目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應用價值、重要學術意義的最終研究成果或階段性成果應及時摘報有關領導,或向有關部門推薦。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學校社會科學處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獲得資助的🙈,社會科學處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
第三十二條 評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社會科學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並不再聘請:
(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尚未公開發布的評審信息的;
(四)未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三條 鑒定專家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成果質量進行評價🧑🏼,對鑒定意見承擔學術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所在杏宇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學校社會科學處審批:
(一)項目負責人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二)項目負責人在其他學術研究活動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臨近資助期滿未取得實質性研究進展的🖨;
(四)嚴重違反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
第三十五條 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社會科學處作出撤銷項目決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終研究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項目研究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最終研究成果的🍷;
(四)項目負責人違紀違法被有關部門處理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社會科學處給予警告📳,暫緩撥付資助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社會科學處作出撤銷項目決定:
(一)不按照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的;
(四)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違規使用、侵占、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 項目被終止實施或撤銷的,由學校社會科學處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且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和其它項目。
第三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杏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社會科學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一)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規範性進行審查的;
(二)未履行提供項目研究保障職責的;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四)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五)不配合社會科學處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六)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校社會科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9日印發